//公告受理「106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

公告受理「106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

主旨:公告受理「106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

依據: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6年2月1日起至106年10月31日止。

二、計畫補助額度:總經費新臺幣500萬元整。

三、受理申請期間:同公告日期,收件截止後辦理審議,審議時間另定之。

四、申請規模:依據「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附件1)第5條規定辦理。

五、106年度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附件2):「老街溪兩側更新地區」及中壢區新明路、民權路、中央西路、義民路圍成之街廓、「桃園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中壢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內壢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大溪老街保存區」、位於都市計畫區且屋齡15年以上之本市國宅坐落土地、本府建築管理處老屋健檢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為「D、E級(經判定屬於結構安全有疑慮,建議再委託鑑定機構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建築物坐落土地。

六、以本府建築管理處老屋健檢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為「D、E級(經判定屬於結構安全有疑慮,建議再委託鑑定機構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建築物坐落土地為條件申請者,需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且申請項目應包含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已辦理詳評者則免),作為後續都市更新處理方式之依循。

七、申請資格:
(一)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4款及第14條規定之實施者。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八、申請補助項目:詳「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附表。

九、補助額度由委員會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酌予補助:每案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位於本府公告為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五。

十、申請應檢附書件:
(一)申請資料檢核表。(附件3)
(二)申請函。(附件4)
(三)計畫說明書,視申請經費類別及整合情形繳交下列3項之其中一項:

  1. 申請規劃設計補助計畫書(附件5)及其摘要表(附件6)。
  2. 申請補助計畫書(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附件7):依據「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第8條規定之項目擬定。
  3. 申請補助計畫書(已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附件8)及其摘要表(附件9)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之項目擬定)。

(四)附件冊。(詳見附件3申請資料檢核表)

(五)格式:
1、申請規劃設計補助計畫書、申請補助計畫書: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彩色雙面印刷,左邊膠裝,並應依據本公告規定之格式撰寫。(詳附件5、7及8)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以A3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彩色雙面印刷,左邊膠裝。

(六)份數:需檢附申請計畫書1式3份,光碟3份黏貼於補助計畫書封底內頁(所有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文件內容、簡報檔應燒錄於同一張光碟內,申請書檔案為word格式,附件檔案資料為pdf格式,簡報檔案為powerpoint格式(簡報範本詳見附件10)。

十一、申請流程:詳附件11。

十二、同意書格式:詳附件12。

十三、受理及執行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十四、相關事項:
(一)申請文件經審核不符規定或審核結果需修正者,受理單位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執行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檢查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經檢查執行進度落後者,應檢討落後原因,提出改善措施,並通知執行機關。執行進度落後情形嚴重,經執行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執行機關得中止補助;經執行機關核定中止補助者,不得要求撥付該階段補助經費。
(三)其餘事項依「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及「都市更新條例」辦理。

洽詢電話:03-3363898(本市自主更新輔導團林先生)

資料來源:http://ohd.tycg.gov.tw/home.jsp?id=8&parentpath=0%2C1&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
201701260053&aplistdn=ou=hotnews,ou=chinese,ou=ap_root,o=tycg,c=tw&toolsflag=Y

2017-05-19T16:50:33+08:00 2017-01-26|最新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