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依內政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辦理。

對象:
都市計畫內非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房屋(屋齡30年以上)並領得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其作為住宅使用之比例達三分之二以上,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應有建築物所有權人逾半數之同意,並推派一人為代表,檢附逾半數之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以下簡稱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部分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額度規定如下:

  1. 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尺,每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每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2.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簡約)標價清單之評估費用。但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評估費用之百分之三十或新臺幣四十萬元為限。

但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不予補助:

  1. 建物所有權人僅一人且非自然人。
  2. 已申請報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3. 其作為住宅使用之比例未達三分之二以上。
  4. 符合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者。
  5. 已獲中央政府補助耐震能力評估項目。
  6. 其他經中央主管規定不予補助情形。
  1. 【加速+獎勵】老屋重建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經 100%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後,免經冗長的都市更新審查程序,申請獎勵確定
    後即可重建。
  2. 提供小面積老舊建築物重建管道
    讓無法以都市更新程序辦理的小型基地也可進行重建(通常劃設都市更新單元需 1000㎡),解決危險及老舊
    建築物問題。
  3. 打造無障礙樂齡住宅
    以往低矮的老舊公寓通常無電梯設備,藉由危老屋重建,可以改善高齡長輩的生活品質,符合高齡者的居住需
    求。
  1. 都更適用較大基地面積的重新興建。
  2. 危老無面積限制,老舊房屋直接重建。

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享有「建築容積獎勵」﹅「放寬高度及建蔽率」及「稅賦減免」等三項獎勵。

  1. 建築容積獎勵
    ●最高可達建築基地 1.3 倍之基準容積或1.15 倍之原建築容積。
    ●時程獎勵與規模容積獎勵,兩者合計不得超過基準容積 10%的額度上限。
    ●合併之鄰接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規定時,其面積不得超過危老建築物基地面積,且最高以 1000 ㎡為限。
  2. 放寬建蔽率及高度限制
    ●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另訂標準酌予放寬。
    ●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3. 稅賦優惠
    危老條例施行後 5 年內(111 年 5 月 11 日前)申請重建者,享有下列減免:
    ●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
    ●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 2 年。
    ●重建後未移轉所有權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得延長 10 年。(合計最長 12 年)

按「危老條例」第 5 條規定,重建計畫之申請,施行期限至116 年 5 月 31 日止。在「時程獎勵」部分,在條例施行後 3年內(即 109 年 5 月 11 日之前)容積獎勵為 10%,在往後5 年,容積獎勵逐年遞減為 8%、6%、4%、2%、1%。另有「賦稅減免」的申請時程限制,申請人必須在相關期限內提出重建計畫,向都市發展局申請報核,以維權益。

可適用「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之建築物,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文化局)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之合法建築物,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1. 經建築主管機關(都市發展局)依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2.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3. 屋齡30年以上,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者。
  4. 屋齡30年以上,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未設置昇降設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