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補助標的:老屋建築本體及其外部環境。
  • 補助對象:老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及老屋整修、營運相關之法人及團體。
  • 申請人資格:限為中華民國自然人、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團體。
  • 桃園市境內具歷史、文化保存及再利用價值,且屋齡達40年以上之合法建築物。
  • 屋齡未達40年以上之合法建築物,經本府文化局認定具有歷史、文化價值者。
  • 得優先補助對象:
  1. 老屋整建或修建並申請建築執照

  2. 老屋建築立面及景觀有助形塑街區風貌

  3. 老屋有助復甦街區活力振興產業發展

  4. 提供公眾使用且未設置封閉性設施之老屋。

  5. 公有老屋由民間辦理整修或經營。

  6. 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優先再生活化之老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