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建物都更認定 比危老嚴

 

立法院今年5月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法,針對耐震不足、明顯危害公共安全建物祭出棒子與蘿蔔,針對新法適用對象,內政部近期已預告認定辦法,評估方式及程序比照危老條例,但考量代拆程序涉及民眾權益,在危險建物的認定上較危老更加嚴格。

內政部積極推動都更及危老,統計至今年6月底,全台累計已受理申請2,136件危老重建;不過截至5月底,今年都更核定件數僅18件,速度略為緩慢。

為加速中高樓層危險建築物加入更新,內政部修正都更條例,順利通過立法院三讀。在容積獎勵方面,實施容積管制前的中高樓層建築,可以原建築容積1.2倍核計獎勵上限。

而若為耐震能力不足、有明顯危害公安的建物,則至高可以原容積1.3倍計算,同時這類建物,在取得住戶多數共識,並有完善安置配套前提下,可免除地方政府代拆的協調程序,簡化程序加速改建。

內政部近期預告「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預告期為60日,外界仍可提供意見,後續會再由內政部正式發布公告,並自發布日實施。

根據目前預告辦法,首先在認定方式及程序上,是比照危老條例,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來認定。

內政部表示,考量危老條例已有一套評估方式,為了一事不二做,避免都更與危老評估方式不同造成擾民,同時也方便所有權人在評估後,可依結果選擇要走危老或都更,保持一定彈性,因此在評估方式及程序上接軌危老做法。

不過由於都更條例新法涉及簡化代拆程序,必須要有一定迫切性才能適用,在危險程度的認定上較危老嚴格。舉例來說,危險度總評估分數只要大於45分,則符合危老適用條件,但要適用都更新法,總評估分數要大於65分才行。

新聞來源:https://house.udn.com/house/story/5886/5594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