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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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107 年6 月5 日府都住更字第10701159801 號令訂定

第1條
一、桃園市政府為審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使提列都市更新案件之費用
明確化及標準化,確保地主權益以符合法令目標及實務需求,特訂定本基準。

第2條
二、為利於實施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本基準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十三條提列費用,並就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都市計畫
變更負擔費用及容積移轉費用等七大項,分別於各項目訂定應支付費用,其內容詳如附件一。

第3條
三、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其工程費用提列拆除費用部分,其提列基準詳如附件二。

第4條
四、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其工程費用提列營建單價部分,其提列基準詳如附件三。

第5條
五、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工程費用項目中之營建費用,涉及建材設備部分,應符合建材設
備表,詳如附件四。

第6條
六、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目中之都市更新規劃費及額外項目費用,其計算
公式及基準,詳如附件五。

第7條
七、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目中之不動產估價費用(含技師簽證費),其提
列基準詳如附件六。

第8條
八、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目之拆遷安置費,其提列基準詳如附件七。

第9條
九、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權利變換費用項目中之地籍整理費,其提列基準詳如附件八。

第10條
十、有關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管理費用項目中之利潤及風險管理費,其提列基準詳如附件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