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享有「建築容積獎勵」、「放寬高度及建蔽率」及「稅賦減免」等三項獎勵。
- 建築容積獎勵
●最高可達建築基地 1.3 倍之基準容積或1.15 倍之原建築容積。
●時程獎勵與規模容積獎勵,兩者合計不得超過基準容積 10%的額度上限。
●合併之鄰接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規定時,其面積不得超過危老建築物基地面積,且最高以 1000 ㎡為限。 - 放寬建蔽率及高度限制
●授權由地方主管機關另訂標準酌予放寬。
●建蔽率之放寬以住宅區之基地為限,且不得超過原建蔽率。 - 稅賦優惠
危老條例施行後 5 年內(111 年 5 月 11 日前)申請重建者,享有下列減免:
●重建期間,免徵地價稅。
●重建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 2 年。
●重建後未移轉所有權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得延長 10 年。(合計最長 12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