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每案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位於本府公告整建維護策略地區者,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五,除因政策或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核准外,其補助額度均不得逾新臺幣一千萬元 。
申請整建維護之建築物,其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未達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者,經審議會審議及本府核定後,得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額度。
類別 | 評估指標 | 補助項目 | 備註 |
建築物外部 | 公共安全 | 1.防火間隔或社區道路綠美化工程。 2.騎樓整平或門廊修繕工程。 3.違章建築拆除。 |
申請騎樓整平補助項目 時,至少以一完整街廓(路段)為原則。 |
環境景觀 | 1.無遮簷人行道植栽綠美化工程。 2.無遮簷人行道舖面工程。 3.無遮簷人行道街道家具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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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定者。 | – | |
評估指標 | 補助項目 | 備註 | |
公共安全 | 1.耐震評估或耐震補強工程。 2.供公眾使用之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 3.供公眾使用之無障礙設施。 4.違章建築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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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景觀 | 1.公共走道或樓梯修繕工程。 2.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修繕工程。 3.陽臺或露臺綠美化工程。 4.屋頂平臺綠美化工程。 5.建築物立面修繕工程(含廣告招牌、外牆清洗、拆除鐵窗等工程)。 6.建築物外部門窗修繕工程。 |
建築物外部門窗修繕工程,至少以一棟建築物為原則。 | |
機能改善 | 四、五層樓之合法集合住宅建築物增設昇降 設備。 | – | |
其他 | 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定者。 | – |
為合法建築物屋齡達15年(地方)以上;或達20年(中央)以上,並符合下列之一:
- 獨棟或連棟式建築物連續三棟以上。(圖一)
- 三層樓以上之集合住宅與緊鄰建築物各一棟以上。(圖二&圖三)
- 六層樓以上整幢建築物。(圖四)
- 四層樓以上集合住宅增設昇降設備得以一棟為申請單位(圖五)
實施整建維護作業地區內之合法建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以一棟為申請單位,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位於本府公告之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
- 因風災、火災、地震及爆炸,致受損害
- 四層樓以上集合住宅增設昇降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