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寓大廈與里鄰發展協會-協會介紹

願景:成為全國最優秀物業與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專業訓練機構

本協會策略有五:

  1. 以物業管理人員訓練為主軸
  2. 以創新業務訓練為副軸
  3. 結合物業服務業主力達到人力需求,如開辦訓用合一班別,如公寓大廈管理實務班、保全人員班等
  4. 建立人才資料庫
  5. 本協會致力成為物業市場公認的創新領導者,並且秉承協會願景努力成為全國業界的標竿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公寓大廈與里鄰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配合國家發展政策,以促進公寓大廈與里鄰發展,增進居民福利,建設安和融洽,團結互助之現代化社會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舉辦促進國內公寓大廈與里鄰交流發展之相關推展活動。
二、針對國內公寓大廈與里鄰發展需求趨勢,協助建立社會福利、守望相助相關體系,舉辦研討、研習、教育訓練、展覽、促進就業及各項相關社區活動,並協助政府政令宣導,健全國內公寓大廈與里鄰發展。
三、依循政府相關法令,協助國內民眾或未立案非正式社團,推動成立公寓大廈與里鄰發展相關團體,及相關工作場所興辦,協助政府促進公寓大廈與里鄰發展正常化。
四、依循政府相關法令,協助民眾申報公寓大廈與里鄰發展相關業務。
五、促進國內外相關團體交流與合作,協助政府整合民間資源與意見,作為研定政策與法規之依據,並作為政府與民間意見溝通之橋樑。
六、促進本會宗旨有關事業之投資事項。
七、其他有關推展符合本會宗旨之推展技術發展、教育宣導、民眾認知之相關事宜,及經政府指定或委辦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宗旨、任務主要為內政部營建署。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且願協力共促本會發展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由本會會員向理事會推薦後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議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並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認可決議解散之。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  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萬二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六 條 本章程經本會96年03月03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96年4月9日台內社字第0960049518號函准予備查。

     
張勝豐
第三、四、七
【理事長】
通訊處:
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423-2號15樓
e-mail:
hongfawe@yahoo.com.tw
學歷:
東吳大學國貿系畢業
萬能科技大學經營管理研究所
專業證照:
1.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認可證
2.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人員認可證
3.桃園市社區規劃師
4.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書
經歷:
1.立法院國會助理23年
2.桃園市公寓大廈暨社區服務協會總幹事5年
3.桃園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
工作職掌:
1.督導本會人員工作及其績效
2.綜理及監督教育訓練之相關業務
3.各類班級上課情形之視察
4.提供社區會員及本會學員社區事務諮詢
5.依活動企劃內容申請核銷業務

高爾琴
第五、六屆
【理事長】

通訊處:
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423-2號15樓
e-mail:
hongfawe@yahoo.com.tw
學歷:
輔仁大學圖書館系畢業
專業證照:
1.桃園市公寓大廈爭議調處審
    議委員會委員
2.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認可證
3.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書
經歷: 
1.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索引師11年
2.桃園縣物業管理協會總幹事3年
3.台灣環境暨物業產業協會 秘書長7年
4.桃園市公寓大廈爭議調處審議委員5年
工作職掌:
1.規劃及推動教育工作之各項發展計劃
2.協調教師或專家學者策劃推廣教育課程
3.執行企劃策略統籌工作、組織運作
4.加強本會內部管理、明列同仁業務職掌,以期能順利推展教育訓練之業務
5.年度活動總策劃

 

桃園火車站: 
1.至延平路可搭乘129.188.189號公車至蓮華寺站下車,步行5分鐘至本協會
2.免費市民公車至蓮華寺站下車,步行5分鐘至本協會
中壢火車站: 可搭乘中壢客運至蓮華寺站下車,步行約5分鐘即可抵達本協會
相關網址連結: 臺灣鐵路管理局-火車時刻查詢系統桃園客運桃園市公所免費市民公車、 中壢客運「中壢-桃園」路線圖桃園免費電動巴士低底盤公車時刻表 

高鐵桃園站至本協會搭乘公車路線說明: 建議從高鐵桃園站搭乘客運或公車至蓮華寺站下車,再步行5分鐘至本協會
相關資料或網頁連結:高鐵時刻表及票價查詢 、桃園客運 桃園市公所免費市民公車

自行開車路線說明: 經度: 121.294314 緯度: 25.001196

※開車來: 
南桃園交流道:南桃園交流道->大興西路->正光路
南崁交流道:南崁交流道->經國路->大興西路->正光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