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的辦理方式有重建、整建、維護等3種:

  1. 重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重建係指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簡單來說就是拆屋重建,可是在重建規劃時,除必須考量現住戶或違章戶安置、處理計畫外,對改善環境品質及增進公益性亦為更新重要考量事項。
  2. 整建: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整建係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3. 維護: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4. 簡單來說,整建與維護即一般所謂建築物立面整修(拉皮)。

為兼顧公共安全優先及提升都市景觀,補助公告並無規定拆除所有違章建築,但雨遮、鐵窗、陽台加窗等有礙市容觀瞻,若未拆除,將卓降補助額度。

由住戶自行討論決定費用負擔比例,沒有強制規定分擔方式。

電梯興建後每個月都會有額外的電費與保養費支付,以維持電梯正常的運轉,因此為了後續使用的安全性與公平性,成立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後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收取電梯日後的維護經費。

  1. 屋齡十五年以上之合法建物。
  2. 獨棟或連棟式建築物連續三棟以上。
  3. 三層樓以上之集合住宅與鄰接建築物各一棟以上。
  4. 六層樓以上整幢建築物。
  1. 每平方公尺100元(330元/坪)。
  2. 如果面積太少,最低可補助到50萬元。
  3. 如果面積太大,超過10,000平方公尺的部分,補助減半為每平方公尺50元。
  4. 補助面積以地面層為限(不包括地下室)。
  1. 防火間隔或社區道路綠美化工程。
  2. 騎樓正平或門廊修繕工程。
  3. 無遮簷人行道植栽綠美化、舖面工程及人行道街道家具設施。
  4. 公共走道及樓梯修繕工程。
  5. 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修繕工程。
  6. 陽臺或露臺綠美化工程
  7. 屋頂平臺綠美化。
  8. 建築立面修繕工程(含廣告招牌整理、外牆清洗、鐵窗拆除、空調、外部管線整理美化等工程)
  9. 建築物外部門窗修繕工程。
  10. 供公共使用之防火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
  11. 供公共使用之無障礙設施。
  12. 其他因配合整體整建或維護工程之完整性,經審查同意之必要工程項目。
  1. 每平方公尺800元(2,640元/坪),且低於全部45%。
  2. 公司名下的房屋,不能申請補助。
  1. 使用執照(含起造人名冊)。
  2. 竣工平面圖、立面圖、面積計算表。
  3. 管理委員會立案公文。
  4. 最近一次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