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國人所謂的老屋為危老建築之統稱,泛指為老舊而具有居住安全疑慮,且屋齡超過30年的房子,亦包括30年以下但具危險性,且不堪居住的房子。2016年,美濃大地震之後,政府積極推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簡稱危老條例),2017年4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危老條例」法案,鼓勵民眾參與老屋重建計畫,其主要特色是基地面積不受限,小基地亦能申請,而且審議程序效率更高,加上獎勵措施相對優惠,因而吸引許多擁有符合危老重建計畫的屋主之重視與參與。
適用範圍
符合以下條件的合法建築物
- 都市計畫範圍內
- 非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者
- 屬下列其一之危險或老舊建築物:
1.經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2.經結構安全性能初評結果為「未達乙級」者。
3.屋齡30年以上,有電梯,經結構安全性能初評結果為「乙級」且詳細評估為「補強所需經費超過重建成本1/2」者。
4.屋齡30年以上,無電梯,經結構安全性能初評結果為「乙級」者。
※申請重建時可合併鄰接建築基地或土地,但併入土地面積不可大於原重建基地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