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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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106年9月19日府法制字第1060214033號令修正「桃園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都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積極推動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事業,特設置桃園市都市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目所定之作業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都市發展局為管理機關。

本府得設本基金管理會,審議及監督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其設置要點由本府定之。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1. 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及都市設計審議所得之收入。
  2. 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所得之收入。
  3. 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及出售容積之收入。
  4. 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所得之收入。
  5. 本基金持有不動產及實物之出租、出售及處分相關收入。
  6. 中央政府補助之款項。
  7. 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8. 本基金孳息。
  9. 金融機構融資。
  10. 捐贈。
  11. 其他。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1. 辦理都市計畫及都市更新相關規劃、研究及作業費用。
  2. 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容積移轉及出售容積相關費用。
  3. 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支出。
  4. 補助推動都市更新事業之經費。
  5. 撥用、價購都市更新地區土地及其改良物支出。
  6. 購買移出容積之款項。
  7. 辦理公共設施及社區環境改善費用支出。
  8. 償還金融機構融資本息支出。
  9. 辦理都市發展及都市更新作業之人事費用。
  10. 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11. 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之費用。

第6條
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9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本基金。

本基金無存續之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