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內政部 |
發布日期 | 108年06月21日 |
發文函號 | 台內營字第1080809577號令訂定 |
重點摘要 | 都更條例107年12月28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除聽證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外,由實施者整體評估後選擇適用修正前或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並納入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載明,後續有關計畫之擬訂、審核或變更均應一體適用。 |
主旨 | 核釋「都市更新條例」第86條第2項有關本條例107年12月2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之法規適用相關規定 |
說明 | 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項有關本條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核或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審核及變更,除聽證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外,由實施者整體評估後選擇適用修正前或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並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載明,後續有關計畫之擬訂、審核或變更均應一體適用,以維持計畫及法規適用之安定性。 |